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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

2012-12-13 01:39:20

  “法治”,是贯穿十八大报告的主题词之一。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,“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、推动发展、化解矛盾、维护稳定能力。”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,充分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,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政治理念,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根本所在。当前,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关键时期,各种社会纠纷错综复杂,社会矛盾凸显,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。在此背景下,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、维护稳定,尤为紧迫和必要。维护公民合法权益,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,在此方面,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。

   以人治化而非法治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本意是大事化小、息事宁人,但实际上却适得其反,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、频发、群发态势。人治化而非法治化的维稳强调的是政府对社会的单向控制,控制的目标则是维稳,也许能一时达到目的,但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。因为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,缺乏公平正义和威严统一,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。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,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、机会公平、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,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,保证人民平等参与、平等发展,才能化解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。要做到这一点,就必须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、权威,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”,必须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。

   法治思维的提出,意味着不再只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,而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根本保障。法治具有明确性、公正性、稳定性、科学性的特点,它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,能有效防止公权力的变异,确保每一个人权益的公平对等和威严统一,这是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。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理念和价值取向告诉我们,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推动发展,也不论是化解矛盾还是维护稳定,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言代法、以权压法、徇私枉法,都应当以法治思维进行谋划和决策,都必须以法治方式进行决断和处理。法治方式是一种权利,也是一种限定,其根本的要求是,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。法律赋予了我们推动发展、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利,法律又有严格的权利划定和程序规定,法律正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,法律将严惩超越自己范围的行为。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,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境界,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。

   运用法治思维,就是运用法理思考问题,进行价值判断;依据法律逻辑阐释社会现象,校正社会观念。运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,解决冲突纠纷;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,治理社会。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,就是改变过去处理问题时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,去除人治色彩,用公平正义和威严统一的规则对待每一个人的行为,维护每一个人的权益,惩处每一个人的违法行为。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,都必须遵守法律,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在维稳过程中机会主义和“潜规则”的存在,维稳有了正义和法律的保障。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,有效化解矛盾冲突,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理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,建立利益协调、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,使社会矛盾冲突在爆发之前得到有效化解。维稳要有这样的一个前提保障,就必须为全社会提供一个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治的发展环境,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打下长远基础。

   说到底,要化解矛盾和问题,关键是领导干部能否真正掌握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,通过建立完善法律制度,实现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、科学决策,让人民群众公平、公正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,在处理社会管理事务中真正做到公平、正义、合理、合法地对待每一个人、每一件事。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,法治政府基本建成,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,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。”这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矛盾和危机,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。(胡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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